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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0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0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上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估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計算式:430,500+69,300=499,800),及原告聲明精神損失新臺幣壹拾萬元,故併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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