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0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上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估計回復原狀之費用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元(計算式:430,500+69,300=499,800),及原告聲明精神損失新臺幣壹拾萬元,故併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捌佰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