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4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44號

上訴人
翰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034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2,065,9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