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4日裁定,限令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