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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5 日
  • 法官
    王翠芬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73號 上 訴 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2月4日裁定,限令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12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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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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