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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7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
被告
上瑞海產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戊○○
被告
乙○○原名王霞芳
被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9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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