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號聲 請 人 信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余青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 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4月28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建清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或 到 期 日│ (新臺幣) │ │ │ ├─┼─────────┼─────────┼───────────┼────────┼────────┼──┤ │1│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基│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壹萬玖仟零伍拾柒│MIC0000000 │ │ │ │限公司 │隆分行 │ │元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