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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信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余青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4月28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或 到 期 日│  (新臺幣)  │││├─┼─────────┼─────────┼───────────┼────────┼────────┼──┤│1│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基│九十四年五月五日 │壹萬玖仟零伍拾柒│MIC0000000 │ ││ │限公司 │隆分行 │ │元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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