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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0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請人
成學社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二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 (下同)96 年3月9日中華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02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音樂城樂器行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6年3月31日 │8,680元 │NC0000000 │ ││ │ │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002 │駱簡麗珍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96年2月8日 │19,000元 │UA0000000 │ ││ │ │有限公司哨船頭分│ │ │ │ ││ │ │行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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