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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玉鼎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6年4月3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0月 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新臺幣) │ │├──┼───────┼────────┼──────┼─────┼──────┤│一 │白志雄 │保證責任基隆市第│96年2月15日 │105,970元 │AN0000000 ││ │ │一信用合作社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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