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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股票附表:  96年除字第15號 │├──┬───────────┬────────┬───┬──┬──┤│編號│發行公司 │股 票 號 碼 │股數 │張數│備考│├──┼───────────┼────────┼───┼──┼──┤│ 1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2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3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4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5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6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7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8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9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10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00000-0 │1000 │ 1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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