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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7號

聲請人
磊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鈞院以95年度催字第 11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 118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5年8月8日刊登於臺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一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 ││ │   │ (新台幣) │ │├──┼───────┼────────┼──────┼─────┼──────┤│一 │帆宣系統科技股│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18日 │376,553元 │MIC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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