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3號聲 請 人 辰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95年7月6日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 │附表: 96年度除字第3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辰品貿易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5年6月30日 │18,935元 │405008 │ │ │ │限公司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 │ │ │ │ │ │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