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銘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4號(聲請人誤寫為95年度催字第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5年10月13日臺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附表: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 │├──┼───────┼────────┼──────┼─────┼──────┼──┤│001 │世國營造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5年2月20日 │134,325元 │RC0000000 │ ││ │司 │有限公司港口分行│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