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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9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李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98號

聲請人
先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1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96年2月16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

┌──────────────────────────────────────────────────────┐│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或 到 期 日│  (新臺幣)  │││├─┼─────────┼─────────┼───────────┼────────┼────────┼──┤│1│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96年1月18日 │1,322,970元 │MIC0000000 │ ││ │限公司高新明 │份有限公司基隆分行│ │ │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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