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朝陽、洪志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549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 務 人 洪志平 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柒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一個月內,按月以新臺幣參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