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麥侃哲、景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啟俊、蘇美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712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務 人 景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啟俊 債 務 人 蘇美玲 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