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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景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張啟俊蘇美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712號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務 人 景煜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啟俊 債 務 人 蘇美玲 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柒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振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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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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