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孟峯、林穎儀即林浥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991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 務 人 林穎儀即林浥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