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99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991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孟峯
- 債務人
- 林穎儀即林浥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