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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林金發

  • 當事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明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977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蔡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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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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