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 原告
- 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朱逸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隆葳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9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9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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