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上訴人
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葳實業有限公司因97年基簡字第1123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89,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2,6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