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代理人
- 陳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按聲請人既稱係向親友借貸
渡日,亦需將該親友列入債權人清冊)。
二、說明聲請人是否係自願自大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如否
,請提出非自願性離職之證明。
三、說明受扶養人陳聰智共有幾名子女,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受撫養人陳聰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
五、陳明受扶養人陳聰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
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