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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甲○○原名陳嫺華
即債務人
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說明聲請人於95年7月是否係自願自台灣喜佳股份有限公司
    離職?如否,請提出非自願性離職之證明。
二、說明聲請人當時係於何一加工廠上班?該加工廠名稱、負責
    人姓名,並提出聲請人曾經任職於該加工廠之證明(如在職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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