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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媛媛徐世禎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

上訴人
誠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米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09月15日本院97年度基簡字第0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0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林金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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