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46號
- 上訴人
- 誠鋼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米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09月15日本院97年度基簡字第04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11月07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