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號
- 聲請人
- 林武治即弘益托運行
- 相對人
- 隆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陳雨玲即福億汽車材料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逾期未領,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