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智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承展
- 被告
- 甲○○
- 被告
- 樓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1日,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1日,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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