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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2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智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承展
被告
甲○○
被告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1日,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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