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0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02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智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捌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智承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智承公司)原法定代理人為被
告甲○○,嗣變更為丁○○,有被告智承公司變更登記表可
憑,原告具狀聲請薛承展承受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
、第175條第2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智承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28日邀同
被告丙○○、甲○○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被告智承公司對
原告所負之債務,在新台幣(下同)600萬元之限額內,負
擔連帶清償責任。嗣被告智承公司分別於96年12月13 日向
原告借用999,343元、1,499,014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7 年6
月10日,及97年1月10日向原告借用999,000元及1,498,500
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7年7月8日;均約定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利息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0.5計息,並隨原
告基準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按月計付之。並約定立約人經
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約定逾
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智承公司僅繳納
利息至97年4月28日止,屢經原告催討,未獲置理,且被告
智承公司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被告智承公司尚積欠
原告384萬7,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爰分
別依消費借貸和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84萬7,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據、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3人對
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384
萬7,51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丙、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附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債權本金 │借款日│利息計│利率 ├─────┬─────┤ │
│(即請求 │ 及 │算期間│(年息│逾期六個月│逾期六個月│原借款金額│
│金額) │到期日│ │) │以內按利率│以上按利率│ │
│ │ │ │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
├─────┼───┼───┼───┼─────┼─────┼─────┤
│ │96.12.│ │ │ │ │ │
│ │13 │97.04.│ │97.05.29 │97.11.29 │ │
│ 769,675│至 │28 │5.085%│ 至 │ 至 │ 999,343│
│ │97.06.│至清 │ │97.11.28 │ 清償日 │ │
│ │10 │償日 │ │ │ │ │
├─────┼───┼───┼───┼─────┼─────┼─────┤
│ │97.01.│ │ │ │ │ │
│ │10 │97.04.│ │97.05.29 │97.11.29 │ │
│ 769,332│至 │28 │5.085%│ 至 │ 至 │ 999,000│
│ │97.07.│至清 │ │97.11.28 │ 清償日 │ │
│ │08 │償日 │ │ │ │ │
├─────┼───┼───┼───┼─────┼─────┼─────┤
│ │96.12.│ │ │ │ │ │
│ │13 │97.04.│ │97.05.29 │97.11.29 │ │
│ 1,154,512│至 │28 │5.085%│ 至 │ 至 │ 1,499,014│
│ │97.06.│至清 │ │97.11.28 │ 清償日 │ │
│ │10 │償日 │ │ │ │ │
├─────┼───┼───┼───┼─────┼─────┼─────┤
│ │97.01.│ │ │ │ │ │
│ │10 │97.04.│ │97.05.29 │97.11.29 │ │
│ 1,153,999│至 │28 │5.085%│ 至 │ 至 │ 1,498,500│
│ │97.07.│至清 │ │97.11.28 │ 清償日 │ │
│ │08 │償日 │ │ │ │ │
├─────┼───┼───┼───┼─────┼─────┼─────┤
│ │ │ │ │ │ │ │
│ 合 計│ │ │ │ │ │ 合 計│
│ 3,847,518│ │ │ │ │ │ 4,995,857│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