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敬唐律師
黃雅羚律師
黃丁風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訴字第545號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31,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有關之事實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附理由,茲併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之。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