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336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碧珠即富爾泰健康養生館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碧珠即富爾泰健康養生館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30日發補正通知書,限其於 通知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許碧珠即富爾泰健康養生館之 戶籍謄本,此補正通知已於民國97年8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