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催字第102號聲 請 人 英商太古集團有限公司 1室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林金發 ┌────────────────────────────────────────────────┐ │附表: 97年度催字第10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 │001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G0000000 │ │1 │0000000 │ │ ├──┼──────────────┼────────────┼────┼───┼────┼───┤ │002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F0000000 │ │1 │100000 │ │ ├──┼──────────────┼────────────┼────┼───┼────┼───┤ │003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F0000000 │ │1 │100000 │ │ ├──┼──────────────┼────────────┼────┼───┼────┼───┤ │004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F0000000 │ │1 │100000 │ │ ├──┼──────────────┼────────────┼────┼───┼────┼───┤ │005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F0000000 │ │1 │100000 │ │ ├──┼──────────────┼────────────┼────┼───┼────┼───┤ │006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 │007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 │008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 │009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 │010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 │011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E0000000 │ │1 │10000 │ │ ├──┼──────────────┼────────────┼────┼───┼────┼───┤ │012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 │ │1 │1000 │ │ ├──┼──────────────┼────────────┼────┼───┼────┼───┤ │013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 │ │1 │1000 │ │ ├──┼──────────────┼────────────┼────┼───┼────┼───┤ │014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 │ │1 │1000 │ │ ├──┼──────────────┼────────────┼────┼───┼────┼───┤ │015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 │ │1 │1000 │ │ ├──┼──────────────┼────────────┼────┼───┼────┼───┤ │016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D0000000 │ │1 │1000 │ │ ├──┼──────────────┼────────────┼────┼───┼────┼───┤ │017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 │ │1 │200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簡豐益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全國版),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