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3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俊六律師
- 被告
- 泰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鎮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縣汐止市○○路○段126號5樓」,此有被告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被告並已抗辯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資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