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丁○○
- 原告
- 戊○○
- 原告
- 丙○○
- 原告
- 壬○○
- 原告
- 辛○○
- 原告
- 乙○○
- 原告
- 庚○○
- 被告
-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基聯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通宇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丙○○、庚○○各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己○○、丁○○、戊○○、壬○○、辛○○、乙○○各負擔二十分之三。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97年1月28日、97年1月16日、97年1月17日、97年1月31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