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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 法官
    李媛媛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己○○
  • 被告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法人基聯通運有限公司法人通宇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己○○ 丁○○ 戊○○ 丙○○ 壬○○ 辛○○ 乙○○ 庚○○ 被   告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基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通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丙○○、庚○○各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己○○、丁○○、戊○○、壬○○、辛○○、乙○○各負擔二十分之三。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14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97年1月28日、97年1月16日、97年1月17日、97年1月31日分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勞工法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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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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