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己○○ 丁○○ 戊○○ 丙○○ 壬○○ 辛○○ 乙○○ 庚○○ 被 告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基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通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丙○○、庚○○各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己○○、丁○○、戊○○、壬○○、辛○○、乙○○各負擔二十分之三。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14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97年1月28日、97年1月16日、97年1月17日、97年1月31日分別送 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勞工法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