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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丙○○
原告
壬○○
原告
辛○○
原告
乙○○
原告
庚○○
被告
佑利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基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通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丙○○、庚○○各負擔二十分之一,餘由原告己○○、丁○○、戊○○、壬○○、辛○○、乙○○各負擔二十分之三。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1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先後於97年1月28日、97年1月16日、97年1月17日、97年1月31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李媛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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