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勞小字第11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林金發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勞小字第11號

原告
乙○○

          (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旺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包括起訴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0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23、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新旺通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當庭裁定,命其於5日內查報被告新旺通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詎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查報新址或聲請公示送達),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之23、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官 林金發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