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2 日
- 法官姚貴美
- 當事人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上 訴 人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7年度基勞小字第8號給付工資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3,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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