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原告
- 駿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吳美珠即上億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7月起,陸續向原告購買食品一批,價金共新臺幣(下同)48,720元,詎被告收受貨物後即結束營業避不見面,尚欠本金48,720元未付,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商業本票、出貨傳票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8,7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