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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
    林玉珮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倪和美即元北海小吃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倪和美即元北海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20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 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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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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