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倪和美即元北海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20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 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