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倪和美即元北海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20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2月20日上午11時22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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