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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倪和美即元北海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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