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倪和美即元北海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