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203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倪和美即元北海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97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參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