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小字第5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基小字第525號
- 原告
- 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吳美珠即上億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素有銷貨往來關係,惟被告自民國96年2月12日起即未清償貨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42,196 元等事實,業據提出出貨簽認單15件、寄單證明 1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堪信屬實。
三、本件訴訟費用1,84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840元),由被告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