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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健益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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