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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原告
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告
隆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9月9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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