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1123號
- 上訴人
- 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葳實業有限公司因97年基簡字第1123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89,3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2,6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