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33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339號
- 原告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實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唯實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