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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339號

給付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字第339號

原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實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唯實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

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參仟捌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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