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4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467號
- 原告
- 米玥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進興律師
- 被告
- 誠鋼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5,490,611元,及自民國(下同)9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嗣被告誠剛工程有限公司異議並視為起訴後,原告於97年8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174,811元,及自如附表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本件被告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以其目前生活困窘、經濟困難,若出庭恐將失去工作,難於本院所定期日出庭接受訊問云云,惟查被告法定代理人並未提出證據釋明其不能到庭之事由,況被告法定代理人若無法到庭,亦得委任訴訟代理人,是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難認有何正當理由。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8紙,金額共5,174,811元,經原告分別提示後均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等理由而未獲付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所提準備書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略以:
㈠依民法第334條之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本件兩造因資金調度之需求而約定交換票據,故原告亦有依其簽發票據所載金額給付被告之義務,惟原告簽發與被告之票據均已跳票,金額共4,563,792元,而被告簽發予原告之票據跳票金額為5,174,811元,應互為抵銷,方屬合理。
㈡又依民法第229條、第231條之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被告因原告跳票,造成資金調度混亂、無法順利周轉而倒閉,而其因此所受損害、所失利益及支出花費,高達上千萬元,是原告所得主張之票據債權,亦應與被告所得主張之遲延損害相抵銷。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對於執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8紙,金額共5,174,811元,經其分別提示而未獲付款等情,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原告簽發予伊之票據亦遭退票為由,提出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票據往來明細等件影本主張抵銷,惟原告否認被告為原告簽發支票之執票人,且依被告所提之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所載,僅能證明原告確曾開立支票而因存款不足跳票,尚難證明與被告即係前揭支票之票據債權人,又被告所提之票據往來明細為被告所製作,並未經原告簽認,亦難據以認定被告對於原告有何票據債權,被告前揭所辯,自不可採。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付 款 人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退 票 日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民國)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SNA0000000│96年9月30日 │ 553,520元 │96年10月1日 │ │ 1 │松南分行 │ │ │ │ │ ├──┼────────┼─────┼──────┼──────┼──────┤ │ 2 │同上 │SNA0000000│同上 │ 521,790元│同上 │ ├──┼────────┼─────┼──────┼──────┼──────┤ │ 3 │同上 │SNA0000000│同上 │ 294,517元│96年10月2日 │ ├──┼────────┼─────┼──────┼──────┼──────┤ │ 4 │同上 │SNA0000000│96年10月8日 │ 772,312元│96年10月8日 │ ├──┼────────┼─────┼──────┼──────┼──────┤ │ 5 │同上 │SNA0000000│96年10月20日│ 987,300元│96年10月22日│ ├──┼────────┼─────┼──────┼──────┼──────┤ │ 6 │同上 │SNA0000000│96年11月20日│ 897,000元│96年11月20日│ ├──┼────────┼─────┼──────┼──────┼──────┤ │ 7 │同上 │SNA0000000│96年11月30日│ 1,000,000元│96年11月30日│ ├──┼────────┼─────┼──────┼──────┼──────┤ │ 8 │同上 │SNA0000000│96年10月10日│ 148,372元│97年1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