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 原告
- 甲○○
- 被告
- 金鴻輪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後本件視為起訴,未據原告繳納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之裁判費新台幣29,700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8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