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調字第9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調字第94號
- 聲請人
- 宏林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誠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基簡調字第94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誠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6,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