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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7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79號

聲請人
勝部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6年10月10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潘國榮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5,000,000元之抵押權,並依法登記在案,詎屆期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故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如何,應依設定登記內容定之,抵押權人亦僅能依設定登記內容行使其權利。經查本件抵押權登記清償日期為民國97年10月15日,此有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登記謄本影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就未屆清償期之擔保債權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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