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8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87號
- 聲請人
- 健益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 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白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甲○○之本票並未記載付款地及發票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規定,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查相對人住所並非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