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1號聲 請 人 林武治即弘益托運行 相 對 人 隆港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雨玲即福億汽車材料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逾期未領,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公司基本資料、存證信函及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