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5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玉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5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市○○
聲請人
GEN
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代理人
甲○○律師
相對人
崧祐貿易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丁○○
相對人
琨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戊○○
相對人
相對人
丙○○
之7號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一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終結」,除本來意義即狹義之訴訟終結外,如在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後未提起本案訴訟者,即宜從廣義解釋,而認為包括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是債權人如已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並撤回其假扣押或假處分執行之聲請,或已另經其他債權人聲請調卷執行完畢者,均與此之所謂「訴訟終結」相當。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相對人等共同侵害聲請人所有第217603號「髮梳」專利與債務不履行,對聲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獲准,且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251號假扣押裁定,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存字第180號提供擔保金新臺幣40萬元在案。嗣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達成和解,上開假扣押裁定已經本院97 年度裁全聲字第17號裁定撤銷並確定。聲請人旋於上開假扣押裁定撤銷後,催告相對人等於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惟相對人等未於期限前行使權利,請求本院裁定准予返還該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251號假扣押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存字第180號提存書、本院97年度裁全聲字第17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聖島國際法律事務所函3份及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251號及97年度裁全聲字第17號卷宗查核屬實,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