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東佶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寶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中關於「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六四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仟元准予發還」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五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參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