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全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泰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段43號3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關於「95年度上㈢字第 14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上更㈢字第149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