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全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段43號3 相 對 人 泰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關於「95年度上㈢字第 14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度上更㈢字第14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