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33號原 告 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9,16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