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3號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玖拾伍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洪福基